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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建议
2009-03-07 15:15:24


    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市投资软环境的实际,建议市政府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1、被监测评价的重点单位。根据社会和群众的关注程度以及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的要求,确定国税、地税、土地、工商、质监、建设(城管、环卫、供水、供暖等)、卫生、经贸、公安、环保、劳动、交通、教育(含中小学校)、消防等行业为监测评价重点单位。
    2、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了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评价单位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具体工作状况。在评价内容上,将服务态度、“吃、拿、卡、要”、“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和办事拖拉、无故刁难、相互推诿扯皮等热点问题作为评价的重点。
     3、参评的主体。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各执法执纪部门在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城镇居民、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层面的代表为参评人员。根据被评价各单位的服务范围和对象,县参评代表不少于100人,市参评代表不少于500人,使参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地反映出不同层面性的意见建议。
    4、监测评价的主要形式。评价活动以发放调查问卷为主,同时开展座谈、暗访等形式。纠风办应根据参评代表的不同层面和各执法部门的业务特点,有所侧重地设计不同类型的调查问卷,列出与改善投资环境密切相关的若干问题开展评价。
    5、监测评价结果的应用。监测评价等次为好、一般、差(不合格)。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单位改善投资环境工作和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风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当年,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不予评先选优。对确实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6、监测评价的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定期对各单位执法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价体系,重点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自身管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让群众满意和放心。
                                                                                            (编  稿:同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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