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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为企业发展服务力度的建议
2009-03-07 15:21:19


    当前,全球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下降,各国引资竞争日趋激烈。保持吸收外资的竞争力,关键是为外商投资营造好的政策环境、行政环境、市场环境和体制环境,尽力给外商提供一个“愿意来、留得住”而又各具独特性的软环境。

    近年来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从整体情况看,目前投资软环境还存在一些棘手问题:一是政策环境缺乏透明度,稳定性不够;二是现行审批体制不适应形势需要;三是仍存在“重招商轻管理、重签约轻落实、重承诺轻兑现、重宣传轻服务”的现象。

    建议我市相关部门能够强化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加大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力度。具体措施:
    1、放宽入市条件,调动投资、兴业者的积极性:坚持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原则,凡有投资兴业要求的,放宽条件给予注册(特种行业除外);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域)外企业,有关部门要全程跟踪扶持;新注册的境(域)外企业(特种行业除外),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3年内有请必到,不请不到;成立政策咨询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和市招商局,加大对境(域)外投资者服务的力度。
    2、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中央和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本级保留的审批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逐年削减;凡符合审批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要随到随办;需集体研究的,必须在3—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行政规章清理力度,一季度提出处理意见,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政府审批管理向中介组织和市场运作的过渡方法;抓好“两个中心”和其它“大厅”、“窗口”建设。政府已明确进入“两个中心”的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中心”,所有进“中心”的审批项目,必须做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并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项目暂不能进入“中心”的,要严格实行“窗口”办公制,全面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提出工作时限,严格实行“阳光作业”;职能部门要向“中心”和“窗口”放权,切实保证一线工作人员有职有权;所有“中心”、“大厅”、“窗口”要继续认真贯彻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诺追究制。
    3、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市物价局要印发收费《明白卡》,让企业明明白白交费;凡到企业进行收费的,必须执行“二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手续不全的,企业可拒交;中央和省明确的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对企业进行减免收费的,要依照程序立会研究,不准个人随意减免;所有收费部门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预先通知企业,由企业统一向财政指定的银行(窗口)交费;对企业一些“轻微违规”行为,如能在被发现后的3个月内纠正过来,以告诫、帮助整改为主,不准施以经济处罚;企业严重违规需经济处罚时,原则上执行下限,超过下限时,万元以内的处罚由市局主管局长批准;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局局长批准;超过5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或局法制委员会研究批准,并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4、严格限定对企业的检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安全、消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与市软环境办公室商定。其它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一年一次;对境(域)外新办企业3年内不得检查(消防、安全生产部门除外);同一系统对企业的多项检查要组织联合实施,并提前通知企业,由主管领导组织协调制定联合检查方案,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持有市软环境办公室的审批通知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5、严格审批各类办班,合法合理收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要严格把关、审核,可办可不办的一律不办;办班涉及到的收费,一律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并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主办部门或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准变相多收。
    6、禁止乱摊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集资和乱摊派;除重点党报、党刊按照要求订阅外,征订其它报刊、杂志要尊重企业意愿,不准强行摊派。
    7、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力量,加大力度查办涉软案件。重点查处违反规定,不履行承诺,严重超过办事时限;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不负责任、出难题,推托硬顶;到企业吃拿卡要报;未经批准到企业稿检查、评比;违反企业意愿,强行集资、摊派,搞“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滥办班”;故意刁卡企业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涉软案件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情况。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涉软典型案件。
                                                                                        (编   稿:同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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