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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2014-04-10 10:01:25


中国民主促进会宝鸡市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使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市委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会的基层组织是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会员人数三人以上、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可成立小组;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市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会员按属地、业务系统和就近等原则进行划分归属。
    第三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要对上一级组织及会员大会负责,负责本组织的日常会务工作,组织会员完成本组织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进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会员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鼓励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主动争取中共基层组织的支持,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等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
    (四)组织会员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五)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鼓励会员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履行党派职能;
    (六)教育会员维护和遵守我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积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教育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八)发现、培养并推荐会内优秀人才,积极为其施展才能提供平台;
    (九)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对申请入会同志的考察,重视对新会员的教育和培养;
    (十)按照民进组织会费收取标准(120元人/年),按时收缴会费,并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组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级组织批准。委员会的组成要注意男女比例。
    总支部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委员名额和人选由总支委员会同中共区委统战部协商确定,并报民进市委会批准。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会员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一人;20人以上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两人。小组设组长一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组长由会员大会推选,报上级组织批准。
    基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退休的会员不再担任基层支部负责人。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六条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定期开展活动,促进组织生活的制度化、活动形式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主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负责与上级组织联系、汇报工作,传达上级组织的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
    副主委(副主任)协助主委(主任)工作,并在主委(主任)因故缺席时代行主委(主任)行使职责。
    委员协助主委(主任)和副主委(副主任)工作。
    第七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工作机制,制定本基层组织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参政党意识和组织观念,全面提高会员的素质;
    (三)同会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会员的工作及生活情况,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关系,增进团结;
    (四)建立基层组织的有关档案,做好会员活动及会籍变动等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五)按照组织发展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新会员;
    (六)年终进行基层组织工作总结,向会员(代表)大会述职,并书面报上一级组织。
    第八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本组织的工作,分析会员思想动态。会员组织生活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六次。
    第九条 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全部用于基层组织开展活动。会费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本组织的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条例已在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民进市委会五届十二次常委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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